REACH法规附件17新增捕猎用枪弹中铅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1-03-01
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17修订案—第(EU)2021/57号法规,新增第63项铅和铅化合物在湿地及其周围区域捕猎用的枪弹中的限制。
本修订法规要求在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3项第二栏中新增以下内容:
第一栏
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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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栏
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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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铅
CAS No:7439-92-1
EC No:231-100-4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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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3年2月15日后,禁止在湿地或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有以下任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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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射击含铅量大于或等于1%(以金属重量计)的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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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湿地射击或湿地射击相关环节携带此类枪弹。
就第1段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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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指自湿地的任一边界点向外延伸100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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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湿地射击”指在湿地或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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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湿地或湿地周围100米区域内一旦发现有人在射击或射击相关环节携带枪弹,即可认为是湿地射击,除非此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进行其他类型的射击。
已根据第12条向委员会通报其有意向选用该条限制的成员国,本条第1段的限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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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于湿地占到总领土20%或以上(水域面积不计)的成员国而言,可选择自2024年2月15日起在全域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以代替第11条第1小段所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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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将含铅量大于或等于1%(以金属重量计)的枪弹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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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发射此类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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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射击或射击相关环节携带此类枪弹。
任何有意向选用本条第1段限制的成员国,应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委员会通报,并于2023年8月15日前及时告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措施内容。委员会应立即将这些意向通报和措施内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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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就第11条和12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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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微咸水或含盐水的水体,包括退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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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枪弹”指用于或意图用于霰弹猎枪的单发或弹夹里的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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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霰弹猎枪”指滑膛枪,不包含气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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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射击”指用霰弹猎枪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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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携带”指人携带或通过其他方式携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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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涉及携带枪弹进行射击相关环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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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应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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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应考虑携带枪弹和射击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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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成员国如在2021年2月15日已经实施相关规定限制枪弹中的铅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且该规定比第11条中的限制条件更严格,则可以保留该规定。
成员国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这些规定的内容。委员会应立即将这些规定的内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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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中毒轻则导致神经性损伤,重则致死。因含铅枪弹受伤而铅中毒的水鸟或可通过被其他物种甚至人类捕食后造成捕食者的铅中毒。据调查,欧盟每年有约100万的水鸟死于铅中毒。欧盟和23个成员国曾签署非洲-欧亚大陆迁徙水鸟保护协定(AEWA),但尚有部分交界地区和成员国未实施相关保护举措。因此,考虑到水鸟栖息和迁徙的生活习性及猎枪射程,为进一步保护水鸟,委员会决定在欧盟范围内的湿地及湿地周围100米范围内,限制含铅射击用枪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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